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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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1169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秋玲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秋玲退还租赁保证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66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建成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建成退还租赁保证金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与被告李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元、利息罚息和复利754218.39元,以上共计754219.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秀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少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和被告陈少锋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陈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26328.34元,支付利息和罚息6454.61元,以上共计232782.95元,并以借款本金226328.3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和罚息;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有权对陈少锋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民生城逸兰汐二期9号楼4单元601室【房权证号:宁(2021)永宁县不动产权第0011098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少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余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被告余美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偿还透支本金46457.74元、利息4160.78元和违约金12006.51元,以上共计62625.03元,被告余美玲还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支付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余美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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