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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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2142号

张允晨、张梦远、宁夏绿源油用牡丹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彦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允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60000元及利息,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直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梦远、宁夏绿源油用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183号

王刚: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1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6219.01元,支付利息8491.82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王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04号

李艳萍: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244.87元,支付利息20505.14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37元,由被告李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27号

张波: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7.54元,支付利息7258.55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94元,由被告张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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