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0213号

安廷文: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安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884.85元,支付利息3226.73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8元,由被告安廷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18号

张辉: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与被告张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44.12元、利息及违约金8360.58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协力劳务有限公司、李林、沈建斌、张永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军与被告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对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2)宁0106民初2879号判决,支持上诉人原一审诉讼请求即要求你们及灵隆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及逾期支付利息1898750元,合计6898750元(暂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LLPR计算4.9%/年)后续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宁夏住宅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律师费、其 他合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6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韩贵友:

本院受理原告苏廷财与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韩贵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6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曹秀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维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89789.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