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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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育见未来(宁夏)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张明星、李田田、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军与被告育见未来(宁夏)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张明星、李田田、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明星、育见未来(宁夏)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军资金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7%计付自2023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张明星、育见未来(宁夏)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军借款19343.1元,利息2068.1元(计算至2023年1月4日),合计21411.2元;2023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1934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李田田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育见未来(宁夏)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育见未来(宁夏)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债务在2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胡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2058元,由被告张明星、育见未来(宁夏)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李田田、李军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228号

汪东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汪东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2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东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695.93元及利息26161.43元,并以45695.9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36元,由被告汪东河负担20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86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吴利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4300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25号

孙万鹏: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孙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855.82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5008.74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9元,由被告孙万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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