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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吴忠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我会受理的你公司与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吴仲字第24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选择仲裁庭组成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吴忠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4474元和利息777590.89元(请求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为基础,暂计至提起仲裁之日,请求判令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共计4832064.89元;2.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日期和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开庭日期(遇节假日顺延)为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00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吴忠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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