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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宁01破20-2号

本院根据中国旅行总社(宁夏)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中国旅行总社(宁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定于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15时00分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在“破易云”平台召开,后因故未能如期召开。

现根据管理人工作开展情况,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下午14时45分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在“破易云”平台召开中国旅行总社(宁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说明及操作指引等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需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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