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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可免责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媛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如果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那么双方借款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借款担保人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回放

2021年2月,马某某向丁某某借款,丁某某用其向银行贷款所得的款项提取现金7万元出借给马某某,后马某某以劳务抵顶丁某某借款5000元。对于所欠6.5万元,马某某于2021年11月向丁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马某某应在2022年8月归还本金。如到期不还,按银行借款利息计算利息。金某某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马某某以各种借口不予还款。于是丁某某将马某某、金某某一同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9506.25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无效,被告马某某应将其实际占有的资金6.5万元返还给原告丁某某,酌情支持马某某支付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金某某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来源: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本案案情简单,却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

一是自然人之间不能将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并要求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可见,本案丁某某与马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据此,被告马某某应向原告丁某某返还其实际占有的资金6.5万元。

二是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与违约金亦无效。故原告丁某某主张的利息9506.25元法院未予支持。但鉴于被告马某某实际占用原告资金未还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且被告马某某当庭陈述自愿支付利息。法院酌情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

三是金某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82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借款合同系无效合同,因担保条款具有从属性且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有效情形,故根据合同从属性原则,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条款也无效,因此被告金某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杨蓓佳 钟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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