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领域用人单位为减轻其责任,常通过为劳动者购买安责险、雇主责任险及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的形式来转嫁自身责任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在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费用范围内相应扣减劳动者已获得的商业保险金?换言之,就是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能否双重赔偿?
案例回放
马某于2017年2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17年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给马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2019年4月4日,马某在公司搬运货物时被砸伤,在医院门诊的治疗费用由某公司支付。2020年5月22日,经马某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马某为工伤,后于2020年6月11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自受伤之日起,马某再未上班。本案审理中,马某与公司均认可以下事实:马某入职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马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47元;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公司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累计向马某发放工资1.08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14.5元、工伤保险待遇73052.8元。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理由如下:
一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而免除或部分免除。
二是符合二者的法律性质。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强制性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的福利待遇,具有自愿性。二者之间系并行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综上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能因此免除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李莉 钟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