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执5585号
周利超:
申请执行人喻兴明与被执行人周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诉前调确2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利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银通路丽景雅居6号住宅楼4单元401室房屋。因你具体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宁0104执55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及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周利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银通路丽景雅居6号住宅楼4单元401室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如未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现通知你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楼执行大厅9号窗口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到场或不领取评估报告,则视为放弃权利。同时我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届时请留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371号
宁夏弘艾坊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额济纳旗美帝优美容健康管理中心与被告宁夏弘艾坊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商燕燕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商燕燕签订的《汤瓶八诊项目合作加盟方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美容院托管协议》《合同协议》;2.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托管费及货款116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5237元(暂计至2023年9月7日),并以116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114号
马珲婧:
本院受理原告王维与被告马珲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珲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维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珲婧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珲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领秀汇烧烤店、陈子浩: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领秀汇烧烤店、陈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领秀汇烧烤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支付货款22550元和违约金4510元,以上共计27060元;二、陈子浩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子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领秀汇烧烤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负担218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领秀汇烧烤店、陈子浩负担47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领秀汇烧烤店、陈子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755号
朱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999.48元、利息3034.85元、违约金22.4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