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执4582号
马建平:
申请执行人马楠楠与被执行人马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马建平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民族南街新世纪花园桃花源3号楼2单元602室及阁楼房产。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45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洁监督卡,并通知你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11月1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罗永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本金7860.04元、支付利息10316.39元、费用522.64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22号
杨文静: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杨文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3917.39元及息费28225.53元(截至2022年9月5日),并按年利率14.2%支付2022年9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573元,被告杨文静负担160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文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9363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01435.82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透支本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