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9400号
徐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徐爱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02619.01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透支本金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9529号
蒋瑞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蒋瑞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瑞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90273.99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透支本金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者文兰: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双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者文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双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欠房屋租赁费6111元及取暖费4029元,以上合计10140元;二、驳回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双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者文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汉江、李小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秀英与被申请人马汉江、李小梅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撤销马汉江、李小梅对马波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王秀英为马波的监护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特17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