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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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2923号

郭磊:

本院受理原告郭宁宁与被告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郭宁宁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865号

龙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尹占军、杨佳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龙秀兰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0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110号

杨听、王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颜超与杨听、王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听、王小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颜超劳务费306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杨听、王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835号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峰与被告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提供新的证据,现组织双方质证,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宁夏中宁县华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易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宁县华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中宁县华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易韶工贸有限公司预付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4780元,由被告宁夏中宁县华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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