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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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6执恢253号

赵雯、刘玉平、李菊梅、刘元:

本院在执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赵雯、刘玉平、李菊梅、刘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雯、刘玉平、李菊梅、刘元未能按本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刘元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水路1号绿地21商城C区17号楼A2号房屋房屋予以评估,进入评估程序。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11月22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12月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执4196号

宁夏九路科技有限公司、张红、纳永江、曹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燕萍与被执行人宁夏九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燕萍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依法追加张红、 纳永江、曹锟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民终9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晓鹏与被执行人宁夏恒盛万通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953号

汪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宏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汪存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支付租赁费50659.46元、违约金10131元,合计60790.46元;3.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退还钢管1347.2米、扣件539个、木板16块、套筒10个,不能返还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赔偿损失33866元,(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个8元、木板每块160元、套简每个1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段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巧与被告段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宁042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段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闫巧偿还借款37941元,并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5月22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闫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段明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泾河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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