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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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马彦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马彦山提出与被告王艳离婚,准予离婚;二、孩子,长子马小成、四女马小璇均由原告马彦山直接抚养;三、共同财产:位于海原县三河镇代店村四组院落一处(内有2间砖木结构房屋、3间彩钢瓦房)及三头牛,均归原告马彦山所有;四、驳回原告马彦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马彦山、被告王艳各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马广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广才剩余货车款3000元、违约金360.8元,合计3360.8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李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贾成银: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朝、李成刚、田百英、李夏芯诉被告时永永、贾成银、宁夏红麒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时永永、贾成银、宁夏红麒麟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彦朝的各项经济损失208221.045元、赔偿原告李成刚的各项经济损失10914.126元、赔偿原告田百英的各项经济损失13897.854元、赔偿原告李夏芯的各项经济损失2417.82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不足部分有被告时永永、贾成银、宁夏红麒麟运输有限公司赔偿;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田云河、田应珍、李满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睿柏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宇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满利、田云河、田应珍、田云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排除(2022)宁0522执650号执行案件中对宁夏中卫市海原县农资市场2号楼和农资市场5号楼48套营业房(暂估价130万元)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6838号

惠灵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强与被告惠灵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马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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