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904号
白凤珍、杜云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凤珍、杜云灵、王学仁、王学花、马新波、白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凤珍、杜云灵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3年8月24日解除;二、被告白凤珍、杜云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000元,支付利息44166.46元,本息共计442166.46元;并以借款本金398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3年4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三、被告王学仁、王学花、马新波、白小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学仁、王学花、马新波、白小燕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凤珍、杜云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凤珍、杜云灵、王学仁、王学花、马新波、白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173号
眭祥: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511.55元(含罚息),以上暂合计3511.55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7日),之后利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张俊:
陈磊与被执行人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张俊名下陕KF023A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通知你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对被执行人张俊名下陕KF023A车辆的评估机构,如你逾期未到,视为你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灵武市人民法院将依法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通知你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起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将依据该评估报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特此通知。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季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春季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健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99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自2020年10月19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8日,即30000元×1%×33个月=99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9日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王健承担。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380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矛调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丁春杰:
本院受理田发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欠款8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