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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205民初1808号

吴光春、吴晨、李乾坤: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春、徐雅心、史宝麟、李乾坤、吴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袁文革、被告吴春光与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惠村银借字2022年0057号《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吴光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54363.61元(计算至2023年7月3日),共计2654363.61元,2023年7月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0593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三、被告吴晨在继承袁文革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吴光春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光春单独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苑小区翠竹园8号楼1单元601室及阁楼(不动产权证: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5906号)、徐雅心单独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以东溪城华府花园7号楼302室【不动产权证: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49480号】、李乾坤单独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2号楼3单元601室(不动产权证:房权金凤区字第201406938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3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8634元,由被告吴光春、徐雅心、李乾坤负担,由被告吴晨在继承袁文革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242号

银川市鼎亿万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鲜少华与被告银川市鼎亿万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银川市鼎亿万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鲜少华支付房屋租金700元、物业费4911元、电梯费4101元、采暖费2800.11元,合计12512.11元;二、驳回原告鲜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银川市鼎亿万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唐海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唐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 2023)宁05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700元,支付利息108.58 元、罚息862.1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6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444号

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宝琦与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3120号

丁月琴: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丁月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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