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华:
宁夏隆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沈春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宁夏隆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981元(129.9㎡×0.45元×51月,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春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864号
宁夏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万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钢材款本金: 22485.8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钢材款资金占用费暂估计算为:1574元(按拖欠钢材款本金金额自2023年2月27日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3年7月17日共140天),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两项合计24059.80元,判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钢材款之日止,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诉讼费及一切案件受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刘光天、贺迎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33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798元(违约金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7月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共计53133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陈燕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锦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权,包含本金22634.9元和按年化15.4%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全部利息(截至2023年3月13日利息14485.33元,本息合计37120.2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521刑初150号
无主赃物认领公告
本院审理的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潘某盗窃一案,由公安机(2023)宁0521刑初150号关依法扣押的三被告人盗窃的5个电瓶无主赃物移送本院,5个电瓶无主赃物主要特征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观音村、关庄村盗取3个万里牌汽车电瓶、1个三冠牌汽车电瓶、1个宇航牌快速充电机。公安机关已在案发地张贴失物招领公告,至今无人认领,现本院再次予以登报公告。望失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予以认领,如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特此公告。
中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