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宁0104民初8118号

袁支宁、马璐瑶: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志强、马春芳与被告袁支宁、马璐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l.判令被告返还实际占用资金386739.38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7482.2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年利率3.65%,自2018年4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9日);2.判令被告按原告起诉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年利率3.65%为标准,自2023年2月10日支付至实际资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周宇:

本院受理马学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学义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学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707号

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鑫杰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杰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00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230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杰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晓斌:

本院受理原告安谈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退还购车款10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126号

乔建宁、朱月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明清与被告乔建宁、朱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1万元,共计4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90419.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