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0117号
窦卫民: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窦卫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窦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31380.43元及息费21704.05元(截至2023年1月20日),并按年利率14.6%支付2023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负担538元,被告窦卫民负担336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窦卫民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30号
边亚萍: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边亚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边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92450.40元及息费11648.75元(截至2022年12月19日),并按年利率14.6%支付2022年12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负担391元,被告边亚萍负担23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边亚萍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976号
赵德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赵德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0808.37元,利息20205.57元,违约金13171.18元,以上合计134185.12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4月4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贺兰县朔方街锐宝汽修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锦旗诉被告贺兰县朔方街锐宝汽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580元;2.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赵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晁岳进与被告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2023)宁012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赵海军支付原告晁岳进货款2551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12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海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