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陈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273880.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险费10967.0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284847.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319号
韩浩:
本院在执行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景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请求:追加韩浩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577号
张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刚诉被告宁夏盾源聚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8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874170.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结算2021年5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至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鑫邦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鸿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000元,利息4460.02元(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2023年6月16日);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景文鹏: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国与被告景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景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杨文国16500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景文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郑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