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6271号
杨树桐:
本院受理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树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树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270.93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8270.93元自2022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杨树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一区36号楼22层03室的房屋权属证书;三、驳回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6199号
汪震:
本院受理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206.57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43206.57元自2023年1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汪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一区24号楼1单元17层02室的房屋权属证书;三、驳回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孙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太通汽车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咏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夏太通汽车机电有限公司返还维修款44783元;并以447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宁夏太通汽车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元、公告费300,由被告孙咏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685号
杨应彪、王俭、宁夏九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蒲蜀飞与被告杨应彪、王俭及第三人宁夏九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9685号民事判决:一、追加被告杨应彪、王俭为(2022)宁0104执99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杨应彪、王俭分别在其未实际出资5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宁夏九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10元,由被告杨应彪、王俭及第三人宁夏九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8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徐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徐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118253.8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险费5103.9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123357.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