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7538号
宁夏安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薛童与被告黎田叶子、宁夏安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原告薛童与被告黎田叶子、宁夏安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黎田叶子、宁夏安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薛童退还剩余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及照明费合计3814元,并支付违约金1100元;三、驳回原告薛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黎田叶子、宁夏安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斌与被告李明、姚代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231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斌转让费401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1元,由被告李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第二巡回法庭21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曹新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康乐与被告曹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物欠款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此期限届满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办公楼21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