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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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0181号

赵罡: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1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赵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9968.16元,支付利息21412.5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67元,由被告赵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张弛:

原告贺兰县老蒙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张弛、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94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贺兰县老蒙建材经销部支付货款13000元,并按年利率5.475%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张弛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张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学云、宁夏同心县学云建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照12%的年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的利息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高宁会与被告宁夏世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阳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回帮忙购买的沙发、1.8米大床、1米小床、空调、椅子订金及货款一万伍仟柒佰元整(小写:15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徐元太、闫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广雄与被告徐元太、闫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及租住期间所欠的暖气费共计1174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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