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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供述被判刑,申请申诉获无罪

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瑞波

在司法机关办案中,个别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向办案人员作出虚假供述进行“揽责”,在误导办案人员后被判处实刑又后悔不已。这样的行为,无疑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基本案情】

吴某的朋友周某娟和3名同事因涉嫌犯罪一审被判实刑,其家属想帮助周某娟等人在二审中获缓刑,经与吴某商议,由周某娟的3名同事各出资5万元交给吴某,由吴某“找关系”帮周某娟等人在二审获判缓刑。拿到周某娟3名同事家属凑的“活动费”后,吴某的朋友贾某收了这笔钱,满口答应吴某的要求。后来,周某娟等4人经二审确实被改判缓刑,但经周某娟同事及家属了解,4人获得缓刑的原因,是给案件被害人退赔较多损失获得谅解,并且认罪态度好,并不是因为吴某找“关系”起了作用。

周某娟同事的家属遂要求吴某退钱,但吴某已将钱送给了贾某,无法退还,几人遂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吴某诈骗。在公安机关对吴某立案侦查一直到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出于“哥们义气”,担心贾某受到法律追究,且相信贾某承诺其不会被法院判实刑,遂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称所拿周某娟同事的钱早已被自己挥霍。后吴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拿到判决书的吴某后悔不已。

吴某家属委托律师代吴某申诉。律师通过会见吴某、与相关证人谈话了解情况,分析判断吴某构成诈骗罪从疑,且在调查时获知,吴某被刑拘后,贾某曾用他人银行账户给吴某家人退还了其所收吴某的部分款项。后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申请检察院建议法院对本案启动再审,并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

【审理结果】

经过重新调查,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重审,最终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吴某无罪释放。

【律师释法】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在再审阶段,辩护律师以吴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某娟同事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周某娟同事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疑为辩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为吴某进行无罪辩护,最终吴某被判无罪。

虽然吴某最终被改判为无罪,但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1项关于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导致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规定,尽管吴某已经被错误执行一年有余的刑罚,仍然无权获得国家赔偿。

律师提醒,无论是花钱“找关系”帮犯罪分子判缓刑,还是出于“哥们义气”作虚假供述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因虚假供述受到错判导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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