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勇: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曾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463号
罗致远: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3909元、利息1598元、费用4689.95元,共计3019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804号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娟与被告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丽娟支付煤款9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458元,合计98458元;二、驳回原告杨丽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丽娟负担535元,由被告高飞负担27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087号
张超、白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明、马娇、杨金频、马爱华、周义成、王万梅、张超、白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梁明、马娇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挂息)119721.96元。同时判令被告杨金频、周义成、张超对该笔挂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梁明、马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37000元,并给付利息135826.78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1日)合计472826.78元,同时要求被告梁明、马娇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9月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3.被告杨金频、马爱华、周义成、王万梅、张超、白丽丽对被告梁明、马娇诉请3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756号
高龙:
本院受理原告袁亮维与被告高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袁维亮服务费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