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新型墙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新型墙材集团有限公司砂浆款3650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5月19日起以未付砂浆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至砂浆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8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2617号
高玉祥: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16.67元,并支付利息872.3元、罚息1094.05元,共计13883.02元(2023年3月9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玉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曹辉森: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敏与被告曹辉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305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涛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国庆:
原告韩正忠与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79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张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韩正忠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韩正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国庆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