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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8935号

沈东、宁夏众鑫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原告宋天喜与被告沈东、刘玲玲、宁夏众鑫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天喜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201.23元(按年利率3.70%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止),并按年利率3.70%支付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玲玲对被告沈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宋天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沈东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8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246号

宁夏江香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西经贸集团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江香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宁夏江香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西经贸集团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税款损失381634.87元、滞纳金8861.25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166号

赵雅琳:

本院受理原告魏纯真与你、第三人李邵昕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第三人赠与被告款项85700元的行为无效;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85700元;3.请求贵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石炜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秦星:

本院受理宁夏旗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旗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72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旗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秦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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