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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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社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LPR的2倍支付自2023年8月8日至借款完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98号

赵福: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赵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赵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0919.95元及逾期保险3164.89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合计74084.8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96号

连世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连世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1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连世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5880.57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75880.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2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440号

王文平:

原告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6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王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757号

马莎:

本院受理葛佳音与马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马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佳音20000元且被告马莎支付原告葛佳音欠款20000元自2022年4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由被告马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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