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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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0836号

徐婷婷、王豪:

本院受理原告孙晓丹与被告徐婷婷、王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婷婷、王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晓丹房屋租金5000元、房屋物品损失600元、采暖费5327.41元物业费694元、电费25元,共计11646.41元;二、驳回原告孙晓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孙晓丹负担10元,由被告徐婷婷、王豪负担1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婷婷、王豪负担。被告徐婷婷、王豪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秦志兵、许芸芹: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760号

张冬旭、张自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周丹与被告张冬旭、第三人张自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冬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周丹款项2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562元,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0000元为标准,按照年利率3.65%自2023年2月2日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8元,由原告宁周丹负担953元,被告张冬旭负担486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冬旭负担。被告张冬旭、张自荣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251号

吉翔:

原告黄建华与被告吉翔、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吉翔、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向原告返还酒款68100元;2.判令被告吉翔、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自2023年5月21日起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为497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汤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租金82022.3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每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85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汤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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