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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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燕翔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3000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鑫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振清与被告宁夏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鑫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3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5579.6元【以23200元为基数,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3.7%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暂算至2023年6月5日,并按照该利率标准将利息判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783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0389.93元及违约金(滞纳金)4077.99元(即被告应付剩余租金的20%);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长城牌车辆(车牌号:宁AQU216、车架号:LGWCA2192CC003821)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521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1)宁0122执2166号

车玉敏、陈华、杨全贵:

本院执行的(2020)宁0122民初6284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董鹏与被执行人车玉敏、陈华、杨全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车玉敏、陈华、杨全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鹏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陈华名下位于贺兰县富兴北街以西托斯卡纳庄园二期5号楼1单元104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22执21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宁0122执2166号通知书,通知你们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11月1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12月1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15613号

韩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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