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16015号
海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陶巍: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陶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3650号
许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禄洪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亮、宁夏金氏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李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