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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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402民初6220号

袁继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福贵与被告袁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9万元,并自2022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402民初6014号

穆风勤、冶生秀、穆风录、穆风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穆风勤、冶生秀、穆风录、穆风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穆风勤、冶生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2021年2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贷款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穆风录、穆风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402民初4276号

马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小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向韩亮支付的责任后赔偿款14690元;2.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上述款项(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363号

马礼礼:

本院受理原告纪佳与被告马礼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礼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纪佳借款4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纪佳负担150元,被告马礼礼负担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礼礼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476号

吴玉贵、杨生花、李进元、李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贵、李彦国、杨生花、李进元、杨彦梅、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李进元、杨生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00元,并支付至2023年3月15日的利息12891.28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李彦国、杨彦梅、吴玉贵、李秀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进元、杨生花追偿。案件受理费12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进元、杨生花、李彦国、杨彦梅、吴玉贵、李秀梅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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