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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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赵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与被告赵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红果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905号

高文元:

本院受理丁瑞诉你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文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88850.9元(医疗费249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营养费7150元、误工费80386元、护理费43708元、残疾赔偿金321552元、鉴定费3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病案复印费100元、财产损失280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沈立锋: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74.23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3年3月9日的利息为609.88元、罚息为649.1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沈立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2400号

王双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旭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双军支付原告宁夏旭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060元,支付违约金497元,共计65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双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闫勇国:

本院受理原告孙毅与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向你送达了本院(2023)宁010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由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一份。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3)宁010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2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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