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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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闫勇国:

原告肖媛媛与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向你送达了本院(2023)宁0105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由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一份。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3)宁0105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2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4192号

宁夏椒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从亮、王永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彦峰与被上诉人宁夏椒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从亮、王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4192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区二楼204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立云:

本院受理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21民初3887号,现原告起诉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种苗款18045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09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何世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英与被告何世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世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文英借款1600元;二、驳回原告杨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世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维锋、毛俊霞、李胜胜、牛珍、马代、杨小兰:

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维锋、毛俊霞、李胜胜、牛珍、马代、杨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维锋、毛俊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571.63元(暂算至2023年3月2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李胜胜、牛珍、马代、杨小兰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胜胜、牛珍、马代、杨小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维锋、毛俊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3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1814.30元,由被告马维锋、毛俊霞、李胜胜、牛珍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214.30元由被告马代、杨小兰与被告马维锋、毛俊霞、李胜胜、牛珍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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