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杨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彦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军借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张军负担54元,被告杨彦虎负担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彦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186号
李峰:
原告周华与被告李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华支付运费3500元及算至2023年4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60元,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数额按照原告缴费票据确定,均由被告李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周升:
本院受理徐明诉周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21民初3852号,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借期内利息4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2906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建成:
本院受理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21民初3888号,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种苗款19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 (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本欠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罗成虎与被告李红、吴玉根、宁夏中诚屹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吴玉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罗成虎劳务费26700元以及垫付的劳务费13500元,并以欠款40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7%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宁夏中诚屹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26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罗成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红、吴玉根、宁夏中诚屹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