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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柳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虹桥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柳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夏虹桥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柳毅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杨文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被告杨文廷、周玉、田治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被告杨文廷、周玉、田治荣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杨文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贷款70868.79元,支付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1484.29元,共计72353.08元,并按年利率9.135%承担70868.79元贷款未予返还部分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利息;三、被告周玉、田治荣对前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周玉、田治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文廷予以追偿;五、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4元,由被告杨文廷、周玉、田治荣连带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林伟宁:

本院受理原告倪金燕诉被告林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316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伟宁偿还原告倪金燕借款19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林伟宁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马健:

本院受理原告魏金福与被告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被告马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魏金福支付煤款92276元。案件受理费21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泾源县科学技术局诉你、李桦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由二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六盘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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