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晓伟、马国琴:
原告泾源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母凯归、海晓伟、马国琴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母凯归、马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5326.04元,本息共计165326.04元;二、被告马志良、马怀芳、海晓伟、马国琴对上述代偿款(即165326.0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母凯归、马燕行使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7元,减半收取1803.5元,由被告母凯归、马燕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盘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丁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学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211.58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1倍LPR)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8月1日),第1、2项合计52211.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姬学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姬学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姬学真名下车牌号为宁AQR199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姬学真名下车牌号为宁AQR199号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10时至2023年10月2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5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增价幅度:9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17752309296,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0月1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