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4037号
梁东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书红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整,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LPR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周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珂借款20000元,并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周宇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宇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340号
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杨波:
原告陈志伟与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3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伟支付采暖费7216.85元、违约金2400元,合计9616.85元;二、驳回原告陈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志伟负担83元,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2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毅与被告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毅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并以借款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曹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494号
海生琴:
本院受理原告剡治学与被告海生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海生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剡治学代偿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3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海生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