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兴荣:
本院受理原告孙雪红与被告汤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雪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承担上述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王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柯良松与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柯良松借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李成仓:
原告杨彩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成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彩霞返还借款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成仓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刘文竹: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龙与被告刘文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文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龙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自2021年9月8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刘文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109号
林生洲、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路万聪与被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生洲、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路万聪注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东街南侧二十一支渠北侧银洲国贸101铺房屋设立的抵押权登记;驳回原告路万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路万聪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386号
顾春霞、马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春霞、马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龙、顾春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129.62元。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龙、顾春霞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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