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1480号
马博、罗淑娟、康明、马阿义舍、白喜、马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博、罗淑娟、康明、马阿义舍、白喜、马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博、罗淑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至2023年3月15日的利息5718.6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康明、马阿义舍、白喜、马小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马博、罗淑娟追偿。案件受理费14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博、罗淑娟、康明、马阿义舍、白喜、马小花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496号
马德学、李志兰、杨耀成、杨俭: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德学、李志兰、杨耀成、杨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德学、李志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29076.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2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6.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杨耀成、杨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德学、李志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被告马德学、李志兰、杨耀成、杨俭负担2026元,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德学、李志兰、杨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621号
袁志君:
本院受理原告童彦昊与被告袁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袁志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童彦昊将宁C56445号车辆过户至被告袁志君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志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李和:
本院受理原告辛彩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隆德县人民法院
高尚孝: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志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志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传忠返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宁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遇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