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3264号
窦卫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窦卫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722.2元,利息848.32元,分期手续费1239元,违约金2545.06元(暂结算至2022年3月25日),上述共计14354.58元,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64号
刘宏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刘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79元,利息3928.11元,违约金2616.62元(暂结算至2020年10月20日),上述共计11523.73元,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453号
韩香菊:
本院受理原告杨兵与被告刘世浩、韩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0000元,利息29000元,共计7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85号
宁夏恒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与你们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宁夏恒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153164元(38291元×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50772元(25386元×20年÷2×20%)、误工费36000元,共计251936元;2.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9028号
陈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江晖与被告陈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永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江晖借款15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15000元自2023年3月24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