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0288号
孙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孙占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1982.47元,利息3086.48元,费用1326.63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16395.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479号
陈志诚、张小霞:
原告王虎丹与被告陈志诚、张小霞、李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4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志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虎丹借款4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虎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900元,由被告陈志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92号
刘亮:
原告刘鹏与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2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鹏借款13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55%支付自2023年7月4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9元,由被告刘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田诚与被告王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田诚支付货款65002元,并向原告田诚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14.2%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瑞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94号
林嘉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林嘉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144.99元,利息639.29元,分期手续费763元,违约金2462.07元(暂结算至2022年5月19日),上述共计11009.35元,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