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2868750元,利息943053.9元(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本息共计3811803.9元,并承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二、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息,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可对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后不足的借款本息,由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8647元,由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连带负担。限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中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中宁县隆坤商贸有限公司、李超、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中宁县任众康医院有限公司、任振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中宁县隆坤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4999998元,利息1992253.73元(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本息共计6992251.73元,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二、李超、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中宁县任众康医院有限公司、任振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李超、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中宁县任众康医院有限公司、任振卿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中宁县隆坤商贸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案件受理费30373元,由中宁县隆坤商贸有限公司、李超、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成、中宁县任众康医院有限公司、任振卿连带负担。限宁夏宏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中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李治家: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李治家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577.17元、利息2520.92元、费用1153.11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暂合计1125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樊继军: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薛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02知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义乌市薛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义乌市薛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