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5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876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51元,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4元,被告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异306号
宁夏家豪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奥士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家豪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张海文、陈文妍、陈晓红、张海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家豪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奥士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家豪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张海文、陈文妍、陈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海龙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3)宁01执异306号,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宁夏家豪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奥士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家豪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张海文、陈文妍、陈晓红、张海龙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宁01执异306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雷玉花诉被告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53280元,本息合计93280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402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1月17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古加权与被执行人吴全民、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424执异11号异议人(案外人)马银萍诉古加权(申请人)、吴全民(被执行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被执行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宁0424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驳回案外人马银萍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泾源县人民法院
景宁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宁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58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宁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935.14元、违约金1893.5元,共计20828.6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元,被告景宁生负担32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景宁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