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202民初2010号
杨照东: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杨照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照东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代偿银行贷款本息7378.54元,保险费415.06元,合计779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照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张建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勇与被告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志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71043元,合计171043元。案件受理费3721元,由张建民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张建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游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张万庆与被告游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游亚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万庆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游亚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军与被告马超、第三人马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款7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陆志明与被告周建国、马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国、马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志明连带支付劳务费133370元及利息12163.34元(暂算至2023年5月22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建国、马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6608.7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杜长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长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9840.0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8元,由被告杜长亮负担119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