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3)宁0106民初12084号

刘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837号

杨登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登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622号

丁莉娟、杨俊:

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李玉琴、杨俊、丁莉娟、杨自虎、文彦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杨林、李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27841.49元;2023年5月1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9.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杨俊、丁莉娟、杨自虎、文彦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杨林、李玉琴追偿。案件受理费2008元,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杨林、李玉琴、杨俊、丁莉娟、杨自虎、文彦慧负担19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俊、丁莉娟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李梓涵、买银萍、李进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艺萱与被告李梓涵、买银萍、李进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万华:

本院受理原告平罗县孙理荣机械服务部与被告宁夏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万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平罗县孙理荣机械服务部机械租赁费29000元;二、驳回原告平罗县孙理荣机械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卢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虎、张军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卢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赵晓虎股金290000元、张军平股金125000元,并支付二原告逾期付款利息91686元(以4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5日起按照2倍LPR利率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2023年5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LPR的两倍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赵晓虎、张军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卢艳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陈绪东: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国忠返还借款255000元。案件受理费5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绪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23-09-2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91629.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