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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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彪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535号民事裁定书、(2023)宁0122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杨彪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于2023年8月25日解除;二、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杨彪装修款82501元;三、驳回原告杨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杨彪负担79元,由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1元;公告费300元,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金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锋诉被告张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1907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4567号

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宁夏二分公司诉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共计1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一号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604号

王皓:

原告张嘉乐与被告王皓、唐国文、李宁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被告李宁铁因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1.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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