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2381号
田玉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玉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田玉虎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08元,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合计586.17元,欠款金额合计5585.25元(暂算至2023年7月5日出生,之后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本行信用卡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计算,直至偿还完毕之日至);2.案件受理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3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金鹏、周晓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波、丁芳、金鹏、周晓花、马海涛、岳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波、丁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000元,支付利息17713.7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19日),本息合计103713.74元;被告金波、丁芳以借款本金86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逾期年利率12.405%支付原告2023年7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二、被告金鹏、周晓花、马海涛、岳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被告金波、丁芳、金鹏、周晓花、马海涛、岳娜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鹏、周晓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798号
宁夏服银便民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言诉被告宁夏服银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50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04号
呼建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呼建勋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立即到期;二、被告呼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287500.05元、利息6490.8元、罚息154.2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对被告呼建勋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二期2号住宅楼1502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12元,由被告呼建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