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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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1205号

陈占元、周瑞华: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陈占元、周瑞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立即到期;二、被告陈占元、周瑞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637345.36元、利息8980.2元、罚息102.4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对被告陈占元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湖苑28号楼2单元301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864元,由被告陈占元、周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29号

王洪:

本院受理原告陈太章诉被告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00元、逾期付款损失1927元(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利率上浮30%标准,暂计算自2020年1月6日至2023年2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合计:139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914号

张利兵:

原告苏金平与被告张斌、张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张利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苏金平借款36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向原告苏金平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斌在借款36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张利兵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利兵追偿。案件受理费65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1元,由原告苏金平负担580元,被告张利兵负担371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435号

宁夏冬麦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鹏远与被告宁夏冬麦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餐饮档口保证金15000元及餐费36080元,共计510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至该款项付清为止,暂算至2023年4月28日2532.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4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康洁琼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年9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康洁琼胡商国际商贸城二期8号楼1512室自2014年8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二、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康洁琼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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