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明、刘洪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媛与被告盛明、刘洪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银川市民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8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丽媛损失23015.18元;驳回原告马丽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5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文云波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年9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文云波胡商国际商贸城二期8号楼1513室自2014年8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二、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文云波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819号
吉翔:
原告马强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吉翔返还179880元货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226.68元(利息以179880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自2023年5月10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6日,并实际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104民初118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830号
吉翔:
原告宁夏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吉翔返还179880元货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240.17元(利息以179880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自2023年5月10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6日,并实际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104民初118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812号
吉翔:
原告宁夏宸海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吉翔返还89940元货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01.85元(利息以89940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自2023年5月12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6日,并实际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104民初11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